第四十五章《汉族风俗史(第三卷):隋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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祠思敬室记》。朱熹《家礼》曰:“君子将营宫室,先立祠堂於正寝之东,为四龛,以奉先世神主”。四龛所奉为高祖父、曾祖父、祖父、父亲四代,即实行“小宗”制度。到了南宋後期,以宗族为单位的宗祠已经出现。如抚州金溪的陆九渊宗族建有“祖祢祠堂”,每天清晨,家长率领子弟“致恭”於此,“聚揖”於厅,妇女在堂上道“万福”;晚上安置也如此。祠堂不仅供宗族祭祀、举行典礼、宣布重要决定之用,甚至族人每天要到这里议事。罗大经:《鹤林玉露》丙编卷五,《陆氏义门》。到了元代以後,宗族祠堂大量出现,并成了元明宗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。 ??4.族规得以强化 ??族规指“家法”、“义约”、“规矩”一类的宗族私法,如江州陈氏《家法十三条》、范仲淹《义庄规矩》、司马光《家范》、吕祖谦《家范》、袁采《袁氏世范》等,是宋代家族组织用来管理控制族人的条法。族规的内容多在家族伦理、纲常名教、勤俭持家、戳力本业、完纳国赋、息灭争讼等方面。北宋中期,京兆府兰田人吕大钧制有《乡约》,後朱熹加以修订,撰成《增损吕氏乡约》,流行於世《朱文公文集》卷七四《增损吕氏乡约》。,对後世“家法”、“义约”风俗的形成影响颇大。可以说都是宗族私法,它要求族人共同遵守,具有一定的强制性。如果族人违反了家规,“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。不改,则挞之;终不改,度不容,则告於官,屏於远方”罗大经: 《鹤林玉露》丙编卷五《陆氏义门》。。如理宗时,台州黄岩县封建家族订有“义约规式” 杜范:《杜德献公集》卷一《跋义约规式》。;饶州鄱阳县朱氏家族,该族尊长每天聚集子弟“训饬”,“久而成编”,形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