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二章《汉族风俗史(第三卷):隋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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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《司马氏书仪》因循古礼而不拘泥於古礼,因而为当时某些士大夫家族的遵行,如金溪(今属江西)大族陆氏即“采司马氏冠、婚、丧、祭仪行之家。”吕祖谦:《东莱集》卷八《陆先生墓志铭》。南宋朱熹的《朱子家礼》则以《书仪》为蓝本,并且更简便。《新仪》有关士庶人婚礼的规定已“并问名於纳采,并请期於纳成(即纳征)”; 《宋史·礼志十八·士庶人婚礼》。但《家礼》又将纳吉省去。朱熹曰:“古礼有问名、纳吉,今不能尽用,止用纳采、纳币(即纳征),以从简便。” 《朱子家礼》卷三《昏礼》於是,六礼只剩下三礼即纳采、纳币、亲迎。对每道程序的细则,《家礼》也有所省略。由於《家礼》繁简较适中,因而对当时及後世影响颇大。如浦江(今属浙江)大族郑氏的族规《郑氏规范》要求族人婚嫁“仪式并遵文公《家礼》”。 ??宋代婚仪不仅简化,而且灵活。如婚礼中纳币,按照古礼应当元束帛,而司马光的《书仪》已对古礼作了更改:“纳币,用杂色缯五匹为束。”朱熹《家礼》的规定则更灵活:“币用色缯,贫富随宜,少不过两,多不逾十。今人更用钗钏、羊酒、果实之属,亦可。”因此,宋代富贵之家下聘礼一般用“三金”即金钏,金镯,金帔坠,次之则“以银镀代之” 吴自牧:《梦粱录》卷二十《嫁娶》。,也不算违礼。至於新郎的衣服,《书仪》规定曰:“有官者具公服靴笏,无官者具襆头靴 或衫带,各取其平日所服最盛者。” 司马光:《书仪》卷二《冠仪》。在宋代婚礼上新郎甚至可以“未仕而昏用命服”,但只限於士,“若农,商则不可,非其类也”。朱熹:《河南程氏遗书》卷八《刘元承手编》。表现出既有一定的灵活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