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五章《汉族风俗史(第五卷):清代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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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张男女结合“皆由两厢情愿”。继维新派之後,革命派对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批判。《觉民》报在1904年发表了署名陈壬的文章,题为《论婚礼之弊》,文中列举了封建婚姻的六大弊害,即“男女不相见之弊”、“父母专婚之弊”、“媒妁之弊”、“聘仪奁赠之弊”、“早聘早婚之弊”、“繁文缛节之弊”。作者大声疾呼:“我今欲发大愿,出大力,振大铎,奋力大笔,以独立分居为根据地,以自由结婚为归着点,扫荡社会上种种风云,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,使全国婚界放一层异彩,为同胞男女辟一片新土,破坏男女之依赖,推倒专制之恶风,遏绝媒妁之干涉,斩芟仪文之琐屑。” 《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》第1卷下册,三联书店978年版,第858页。呼出了妇女解放、“婚姻革命”的时代强音。维新派、革命派在抨击旧婚姻关系的同时,大力提倡“文明结婚”,并付诸行动,给晚清社会的封建婚姻制度以很大的冲击,在“预备立宪”中,清政府在修订律法时,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些变通,如废除了不许“同姓为婚”、“良贱为婚、“满汉为婚”的禁忌,规定“定婚须经父母之允许,但男逾三十,女逾二十五岁者,不在此限。” 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》下册,第888页。这与旧的《律例》比起来毕竟有了不小的进步。但是,清政府的修律仍然本着“修改法律”不悖纲常名教的原则,“凡亲属、婚姻、继承等事,除与立宪向背酌量变通外,或取诸现行法制,或本诸经义,或参诸道德,务期整饬风纪,以维持数千年民彝於不弊” 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》下册,第913页。。这不能不对清末的婚制变革产生消极的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