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《汉族风俗史(第一卷):导论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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妾。”说明收继婚在夏代曾流行过。 ??这种收继婚直到春秋中期还在流行,这时俗称“丞”、“报”。《左传》桓公十六年云:“姨宣公丞族夷姜,生鱼子。”说的是宣公收其庶夷妾为妻。宣介为卫庄公子,夷姜是庄公次妃,宣公庶母。又庄公二十八年又云:“晋献公娶公於贾,无子,丞於齐姜,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”。说的是晋献公收其父妾齐妾为妻。宣公三年亦云:“(郑)文公投郑子之妃日陈妫,生子华、子臧。”说的是郑文公收其叔父之妃陈妫为妻。 ??此俗於春秋後逐渐被淘汰。 ??(6)媵婚 ??先秦之时,源於原始社会的妻姐妹婚,传承变异为媵婚之制。所谓滕是随嫁、陪嫁之意,是明媒正娶的附属品。《公羊传·庄公十九年》云:“媵者何?诸侯娶一国,则二国往媵之,以侄娣从。侄者何?兄之子。娣者何?女弟也。”这就是说一国的诸侯娶另一国的女子为妻时,嫁女方还必须有两个同姓国派送女子和男子去陪嫁,陪嫁的女子俗称“娣”,陪嫁的男子俗称“”。但《仪礼·士婚礼》云:“媵,送也,谓女从者也。”则称媵为“女从者”。 ??夏代就有存在媵婚的认载。《左传》哀公元年云:“後缗方娠……生少康焉,为仍牧正……逃奔有虞,为之庖正……虞恩於是妻之以二姚,而邑诸纶。”《史记·吴太伯世家》的记载略同。说的是有虞国国王感旧恩将二个女女嫁给落难而至的少康。 ??商代腾婚更加充行,腾臣伊尹的事迹凸现了这个态势。《吕氏春秋(本味篇)》云:“有氏女子采桑,得婴儿於空桑之中……身因化为空桑,故命这曰伊尹……长而贤,汤闻伊尹,使人请之有氏,有氏不可。伊尹亦欲归汤,汤於是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