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0章 第二七章 判决;主从之别
??推官、或者说审判者是个两鬓斑白的六旬老者,他垂首看了看卷宗,然後抬头开口道: ??“周长风中校,你谎骗患疾,脱离军事考察队本职,只身参与国际组织干涉别国内乱。” ??“依照至昌二十四年版《大明军律》,构成‘欺瞒’、‘潜逃’、‘渎职’三宗罪。” ??“鉴於你主动认罪坦言,以及所取得之成果具备相当价值,功过相抵,理应从轻发落。” ??“不过,依老夫之见,伱的举措实在有失妥当,这般自行其是…若是轻判,恐助长军中轻浮骄纵之风气。” ??“因而拟判杖五十、徒半年、罚俸一年。你可有异议?如果不服,可向军法司大理科申请覆核。” ??军法司的刑科和大理科为平级单位,前者负责审判、後者负责覆核与监督,相对简单。 ??这与刑部和大理寺略有不同,因为大理寺没有监督之责,司法监督是由都察院负责的。 ??由於周长风的行径实在是离谱,众人都多少有些哭笑不得。 ??事实上军法司起初的内部讨论意见是批评一下就行了,不声张,没必要小题大做,主要是此事的结果虽然皆大欢喜,但是传出去影响不太好。 ??他们甚至都准备好了军中通报——周长风中校别出心裁,创造性的履行了军事考察队的职责,功过相抵,不予处罚。 ??如此话术,可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之代表了。 ??不过因为上边的意思并非如此,所以军法司只能在揣摩以後重新拟订了判决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