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.第113章 吾乃玄清教化天尊!朱佑樘!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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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扫了眼老朱等人,决定再加一把火。 ??“弘治十三年,颁布《问刑条例》,补充入《大明律》,开启律例并举之先河,自始,除十恶之罪外,皆可用银买罪。” ??“《问刑条例》问世,百官无不称颂皇帝英明,天子圣君。” ??轰轰轰…! ??老朱,彻底懵逼了,彻底傻了。 ??用银买罪,那下面那帮狗官岂不是可劲的贪?! ??这是哪个居心叵测的贼子编的?弘治为什麽要批准?他脑子进水了吗?! ??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??PS:今日万字更新奉上,求月票~! ??PS:《问刑条例》中有不少的确是有利於国,但是有几条私货,捡其中重要的两条给兄弟们看看。 ??第一条:“凡军民诸色人役,及舍余审有力者,与文武官吏、监生、生员、冠带官、知印、承差、阴阳生、医生、老人、舍人,不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杂犯死罪,俱令运炭、运砖、纳料、纳米等项赎罪。 ??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:不管什麽人(包括当官的),除了犯谋反、谋逆等少数叛国罪必须处死以外,其余罪行(包括贪污罪),不论是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罪,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、砖、米等财物来赎罪。 ??第二条:废除贪污罪死刑之条例,最高可判‘发附近卫所充军’,‘附近’这两个字,就很有灵性,说不定就充回老家享福了,过几年又起复。 ??注:第二条结合第一条之後,还给贪污罪降价了,毕竟买充军罪的价格比买死罪要便宜多了。 ??(本章完)